各县区(园区)经信主管部门,有关企业:
按照省经信厅、省财政厅《关于印发<省中小企业(民营经济)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>的通知》(皖经信中小企函2020﹞414号)和省经信厅《关于开展省中小企业(民营经济)发展专项资金相关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》(皖经信中小企函〔2020〕465号)要求,现就2020年度省中小企业(民营经济)发展专项资金相关项目申报作如下要求:
1.项目申报单位严格对照《省中小企业(民营经济)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》和《发展专项资金相关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》材料和时间节点要求(专精特新冠军企业和高成长型小微企业类项目申报,还需提交遴选和认定办法内要求的材料),登录省经信厅云平台2020年民营经济项目申报系统提交相关资料(逾期不予受理),并将资料按照顺序装订成册(一式三份)。
2.县区(园区)经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对申报项目审核后,于7月1日下班前完成文件报送(联合行文)和网络提交,并将有关纸质申报材料汇总上报,逾期不予受理。
3.县区(园区)经信主管部门需报送以下材料:联合行文一式四份、县区(园区)经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、由申报系统生成的项目汇总表(含项目现场核查情况)、项目单位纸质申报资料一式两份。
4.此次所涉及的各类申报项目均需要县区(园区)经信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,市经信局将按照不低于50%的比例进行核查。
附件:
附件1:《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省中小企业(民营经济)发展专项资金相关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》.pdf
附件2: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《省中小企业(民营经济)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》的通知.pdf
2020年6月4日